美國 2021 移民政策

2023-03-28 15:20    來源:網絡        閱讀量:0

一直有人問,現在美國杰出人才EB-1A移民項目正在辦理中,幾年后這個項目還會存在嗎?如果移民官的聽證要求發生變化,我該怎么辦?這個問題的深層含義是美國杰出人才移民項目是否穩定,會不會類似于一些小國護照項目的關閉?美國移民官在審理案件時是否會受到移民政策的影響?下面我將從美國法律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美國杰出人才移民計劃的概念出現于1952年,1990年正式確立。40年來,美國的移民法沒有發生過任何變化。盡管歷屆美國總統上任后都對移民政策進行了改革,但都是在短時間內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改變了移民政策,國會兩院也沒有共同通過任何移民問題。盡管拜登上任后提出了《2021年美國公民法案》,但他提出通過取消國別配額、增加簽證配額等方式消除美國移民案件積壓,并增加美國博士生自動獲得綠卡的途徑???,但這并沒有改變美國優秀的人才。成熟的移民法案顯示了EB-1A杰出人才移民項目的穩定性。與加拿大的一些省份不同,該計劃可以根據每個省份的勞動力或經濟需求隨時更改。

美國人才移民項目不僅本身穩定,移民官的審理標準也是有據可查、有法可依的。眾所周知,中國屬于大陸法系,而美國屬于普通法系。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大陸法系以成文法典為主,以法律為判斷依據。

在論證方法上,英美法系采用“歸納法”,側重于先例,而大陸法系則側重于成文法。英美法律叢書引用了大量具有相似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案例,從中吸取共同點,歸納出一般的法律規則作為判斷依據。在美國EB-1A杰出移民的審核標準中,移民官需要看到申請人在該領域做出杰出貢獻的證據,以及這種貢獻為美國帶來經濟和文化價值的證據。引申到美國移民文案罪,就是通過證書、獎杯等一系列直接證據和證明信、推薦信等間接證據證明申請人的突出價值,證明申請人對美國的貢獻各國通過合同、合作意向書,計劃赴美。 ,通過大量事實證明申請人符合美國杰出人才的申請標準。

在證據來源方面,美國法院對證人的偏愛一以貫之,這在英美法系國家也獨樹一幟。美國法院對證人的認可,決定了律師在美國優秀人才移民案件中,會選擇性地加上一些推薦信、確認信等證人,表明申請人曾參與過哪些工作,取得過哪些成績,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行業上。有哪些影響等等。

在審判模式上,英美法系律師主導調查取證過程。這就是為什么美國最優秀的移民撰稿人和律師至關重要。律師和撰稿人論證自己的想法,收集整理資料,用大量證據證明申請人符合美國杰出人才EB-1A移民申請的要求。

綜上所述,EB-1A美國優秀人才移民誕生于1952年,1990年正式立項,法案一直穩定,不會因為政策而停滯不前。只要美國關于擇優移民美國的移民法保持不變,該計劃就會保持穩定。該項目的測試要求也是合法的。只要找專業的律師和移民文案,項目的通過率就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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