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留學在留資格取消制度解讀
眾所周知,日本是個制度嚴格的國家。在日本留學,稍有不慎,就有被驅逐出境的風險。下面出國留學網為你解析日本留學在留資格取消制度,希望對你有幫助。
1 所謂「在留資格的取消」是指取消外國人之逗留日本資格的制度。若符合以下情形,則取消逗留資格:(1) 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登陸許可;(2)一定期間內未從事符合原本在留資格之活動卻逗留在日本等。
2 關于在留資格的取消,規定于《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法務大臣一旦查實有以下各號列舉的事實可立即取消外國人現有的在留資格。
(1) 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誤導入境檢查官對是否符合拒絕登陸理由做出判斷從而獲得登陸許可證明。
(2) 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編造欲在我國從事的活動而獲得登陸許可證明。例如,欲在我國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員以從事符合「技術」在留資格的活動為名義進行申報,而實際上并沒有從事「技術」相關的活動,則被視為在留資格取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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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通過捏造欲在我國所從事的活動以外的事實而獲得登陸許可證明。比如,申請人編造自身經歷時根據本號規定被視為在留資格取消對象。
(4) 除了符合1~3的情況外,提交偽造檔獲得登陸許可也被視為在留資格取消對象。在本號中,申請者是否使用了偽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或是否屬于蓄意都不屬于必要條件。
(5) 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時。
(6) 具有《入管法》附表第1上欄的在留資格(注)的人士,連續三個月以上沒有從事符合其逗留資格的活動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從事該活動而逗留的原因時除外)。
(7) 具有「日本人的配偶等」資格之逗留者(日本人的子女及特別養子除外)或「永住者的配偶等」資格之逗留者(永住者的子女除外),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從事符合其配偶身份之活動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從事該活動而逗留的原因時除外)。
(8) 通過登陸許可或在留資格之變更許可等,重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于取得許可之90天以內,未向法務大臣提出居住地申報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申報的原因時除外)。
(9) 中長期在留者自向法務大臣提出申報的居住地搬離日起90天以內,未向法務大臣提出新的居住地申報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申報的原因時除外)
(10) 中長期在留者向法務大臣申報不實的居住地時。
3 欲取消在留資格時,入境審查官須聽取在留資格將被取消的外國人的意見,該外國人得以于審查官聽取意見時陳述意見,并提出證據,或要求閱覽資料。
4 外國人于在留資格遭到取消,并符合上述1之(1)或(2)之條件時,立即成為強制遣返的對象。
另一方面,符合上述1之(3)~(10)之條件時,該外國人得以30日為上限,指定延期離境所需時間,在此期間許可其自由離境。
若在指定期間未離境,則會被視為強制遣返和刑事處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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